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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6日,
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
对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,
判决杨某犯高空抛物罪,
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
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去年11月2日凌晨,
25岁的女子杨某
因和同住人员发生争吵,
酒后情绪失控,
从22楼的家中
将电风扇、烧水壶等多件物品抛下,
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。
↑宣判现场
案情:
女子酒后泄愤从22楼抛下电风扇等
2022年11月2日6时许,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工区派出所接群众报警,称小区住宅楼有人不断高空抛物,存在严重安全隐患。民警立刻赶往现场,通过勘察发现小区内部停车场、外部人行道及周边住户阳台散落着大量物品残骸。
↑散落着大量物品残骸
随即,民警兵分两路展开调查。一路人员调取周边监控视频;一路人员在物业保安协助下,按照坠物位置逐层排查寻找抛物住户。最终在排查至22楼时,民警发现异常。
经调查了解,当日凌晨5时许,25岁的女子杨某因琐事与同住人员发生争吵,同住人员留下杨某独自在家。杨某酒后情绪失控,为泄愤,她将家中的电风扇、烧水壶、穿衣镜、木椅等物品从22楼阳台抛下,将楼下住户阳台内的雨棚、部分花盆和植物,以及养鱼池边缘砸坏,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。
↑杨某将大量物品从楼上抛下
今年1月16日,绵阳涪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。
涪城法院公布的案情称,2022年11月2日凌晨5时许,被告人杨某与朋友苏某在租住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。后苏某离开房屋,留杨某一人在家。
被告人杨某因吵架情绪激动,为泄愤先后多次从其居住的22楼家中的不同窗户,向下抛掷多件物品,其中包括一台立式电风扇、一个烧水壶、一束假花、一盆栽植物、一袋干枣零食、两面穿衣镜、4把靠背木椅及一束板栗花束。
上述抛下物品造成低楼层住户阳台内雨棚、部分花盆及植物、养鱼池边缘损坏,碎片散落在所在小区内及小区外人行道等多处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。
释疑:
高空抛物没砸中人也要判刑?
涪城法院法官介绍,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人身伤亡,但被告人明知住所楼下有多家住户,仍故意从不同方位抛掷多件物品。对楼下业主及公共道路附近的人身安全、财物等构成严重威胁,情节严重,已经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公共秩序,属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应该受到刑事处罚。
另外,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,根据具体情形,还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论处,特定情形还要从重处罚。
高空抛物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:
【高空抛物罪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:
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温馨提示
尊敬的业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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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服务中心
2023年2月7日
生命高于一切
为了您和他人的
幸福生活
请勿高空抛物
来源:成都商报、物业管理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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